02.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预先披露减持公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2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股份的,还需要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备案并对外公告。